4月21日,美商务部对柬埔寨、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四国太阳能电池作出双反肯定性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不晚于6月2日就产业损害作出最终裁定。本次肯定性终裁对东南亚四国整体及部分相关企业的最终倾销率、现金保证金税率、最终补贴率作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最终倾销率
最终补贴率
其中,涉及我国主要光伏企业概况为:
▪最终倾销率(Final Dumping Rates)
是指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最终确定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该比率是计算反倾销税(AD)的基础依据。
▪最终补贴率(Final Subsidy Rates)
是指调查机关在反补贴调查中最终确定的受调查企业所获补贴金额占其出口产品价格的比例。该比率是计算反补贴税(CVD)的基础依据。
▪现金保证金税率(Cash Deposit Rate)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期间,进口商在货物清关时需向海关缴纳的保证金比率,按进口商品价值的百分比计算。作为进口商向海关缴纳的一种担保形式,现金保证金依据预估的倾销幅度或补贴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