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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光伏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作为联系政府和会员的桥梁与纽带,为会员和政府部门服务。开展国内外光伏领域和行业交流,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与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可以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是南京市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8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跟踪国内外光伏产业发展,提出江苏省光伏产业发展的建议与意见;

(二)参与国家、省市行业标准、规范、政策制定,推动行业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组织光伏产品、设备、设施展览或展示,开展光伏新技术、新产品新闻发布与市场宣传,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开拓;

(四)参与国家、省市重大光伏工程或重点项目工作;

(五)组织会员单位申请或参与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和重点专项技术攻关;

(六)组织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专题研讨等活动;

(七)依法组织产品评测,做好咨询服务;

(八)关注和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发展信息,提供光伏预警和相关信息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单位会员,从事光伏行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册资本金大于等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个人会员,从事与光伏教学、科研、行业管理与服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管理经验。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相关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讨论、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如有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光伏原料、产品、设备、备品、配件、系统集成、光伏电站投资建设;

(二)理事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册资本金大于等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位理事代表,从事光伏教学、科研、行业管理与服务等相关业务,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八年以上管理经验。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若接受境外捐赠收入,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1011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