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能源局)修订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4月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25-83199610,或将邮件发送至jsb@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旬、周、日以上等电力、电量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和抽水蓄能招标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实施工作,并按照相关职能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江苏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储能企业等。其中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进入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一类用户是指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批发市场用户;二类用户是指参与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零售市场用户。
批发交易是指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向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量的交易;零售交易是指二类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量的交易。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损益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四)不受所在供电区域的限制,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按有关管理规定进入或退出江苏电力市场;
(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八)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八)增量配网企业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时,其售电业务部门应独立运营;
(九)作为批发市场用户侧主体之一,根据相关市场规则的规定参与各类市场费用的分摊及返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